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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开发商欠工程款反告包工头诈骗,法院认定借款警方不撤案

时间:2016/11/28 14:07:39   作者:   来源:澎湃新闻网   阅读:397   评论:0
内容摘要:2016年9月28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江西红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红海公司)从工程款中扣除“涂建云自认红海公司支付的400万元借款”之外,还需支付原告涂建云81万元。红海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新余中院虽...
2016年9月28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江西红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红海公司)从工程款中扣除“涂建云自认红海公司支付的400万元借款”之外,还需支付原告涂建云81万元。红海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新余中院虽然审理判决从工程款中抵扣这400万元,但围绕这笔400万元借款发生的一场罪与非罪的争议,却并未就此结束。
  在新余中院审理期间,红海公司注册地的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对这笔400万元借款进行了调查,该局初查后认为涂建云涉嫌合同诈骗,于今年8月下旬立案,并将涂建云列为网上逃犯。
  据涂建云家属反映,涂建云在承建红海公司新余红海名仕公馆项目之后,还承建了红海公司在贵州省绥阳县开发的实验中学项目。双方因对工程量及价款存在分歧,涂建云起诉、红海公司反诉,在贵州省遵义市中级法院打起了施工合同纠纷官司。
  2016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红海公司应支付涂建云实验中学项目工程款11634523.9元。
  针对涉嫌犯罪的这笔400万元借款,此前遵义中院、贵州高院均作过审理。在两级法院的庭审中,涂建云均承认收到过这笔借款,但提出“与本案无关”,不同意在工程款中抵扣。法院审理认为,因汇款时间与借条中约定汇入的账号不符,所以法院判决对红海公司要求将该笔款项抵扣工程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广丰区公安局对涂建云刑事立案的时间节点,正好在红海公司绥阳县实验中学项目纠纷案败诉,涂建云又就新余项目起诉之际。“公安此时立案调查,旨在通过刑事手段,迫使涂建云在双方的民事问题上做出让步。”涂建云家属认为,400万元借款涂建云从来都认账,只是对还账的方式有不同意见,纯属一起民事借贷纠纷,红海公司完全可以向法院另案主张。

 

  开发商输官司后 寻求警方插手纠纷

  涂建云系江西省峡江县人,多年来他带领工友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施工业务,俗称“包工头”。关于这笔400万元借款的由来,要从他承建的两个工程项目说起。
  据涂建云家属介绍,2011年11月,涂建云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承建了红海公司在新余开发的项目——红海名仕公馆一期工程。2013年8月,该工程验收合格,并到相关部门办理了验收备案。经核算,红海公司尚欠涂建云工程款几百万元未结清。
  同是2013年8月,涂建云与红海公司又就贵州省绥阳县实验中学项目达成了合作开发协议。当年11月双方解除了该协议,改合作为承建,由涂建云承建绥阳县实验中学教学楼、行政楼、实验楼等工程。
  2014年5月,双方在工程尚未完工的情况下决定解除承建协议,签订了《终止施工协议书》,约定已完成工程的计量、计价方式及付款时间。但是,红海公司并未履行协议,涂建云多次催索无果,遂起诉至贵州遵义中院,要求红海公司支付拖欠的一千多万元工程款。一审期间,法院委托贵州开元司法鉴定所对涂建云实际施工工程量及价款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该案一、二审涂建云的诉讼请求均获得法院支持,红海公司败诉。
  紧接着,涂建云又就新余红海名仕公馆一期工程欠款纠纷向新余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红海公司清偿工程欠款。
  广丰区公安局介入调查就在这一阶段。涂建云家属告诉记者,红海公司在败诉的形势下,拿着未被贵州高院认定抵扣工程款的两张共计500万元(其中100万元被法院认定扣除)借条来作文章,“倒打一耙”,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涂建云诈骗。
  据了解,红海公司先是到上饶市公安局报案,但未被受理。其转而向广丰区公安局报案,该局介入调查后作出立案决定。据反映,广丰区公安局办案人员在红海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前往新余对涂建云的项目部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带走了红海名仕公馆的工程账本。
  事后得知,红海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主要理由是:涂建云于2014年3月6日和2014年3月18日分别向红海公司出具了两张借条,一张200万元,另一张300万元。借条载明借款要使用于绥阳实验中学项目。但红海公司认为涂建云并没有全部用于该项目,而在遵义中院一审、贵州高院二审的判决书中,也未将这500万元全部用于抵扣工程款,所以声称其被诈骗了。

 

  500万元借款引发“诈骗”争议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上述两张借条是涂建云在贵州省绥阳县写的,收款账户的开户行是在江西省峡江县。对于这两笔共计500万元的借款事实,在贵州高院终审判决书中有着清楚的记载。 
  第一张借条:2014年3月6的借条载明“今借到红海公司人民币200万元,用于绥阳中学工程使用,款到账此借条生效。账号:6228492310009381210,江西农业银行峡江支行,涂建云”。
  贵州高院对这张借条审理后认为,红海公司提交的用以证明该笔款项的银行转款回单载明的转款时间是2014年3月14,收款账户也并非上述借条中约定的账号。由于涂建云和红海公司之间除了涉案工程之外,还有其他借款往来及工程合作,故不能确定红海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转到涂建云另一账户上的款项与2014年3月6日借条上载明的款项系同一笔款项,一审法院对红海公司要求将该笔款项抵扣涉案工程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另一张借条:2014年3月18日的借条载明“今借到红海公司人民币300万元,用于绥阳实验中学项目使用,月息2.6分。如绥阳中学项目工程进度按本人承诺完成,则这300万元转为新余名仕公馆工程款,本人出收条换回借条,上述借条不计息。如名仕公馆工程款除质保金外不足的,则用绥阳实验中学工程款抵扣。此款转账到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峡江县联社,卡号6226836617400000101生效,户名:涂建云”。
  贵州高院对该张借条审理后认为,红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两份银行转账凭证证实上述借条的款项支付情况,其中于2014年3月24日转款200万元,收款账户并非上述借条中约定的账号。一审法院对红海公司要求将该200万元抵扣涉案工程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红海公司提交的另一份银行回单载明于2014年3月18日转款100万元到上述借条中约定的账户,因该银行回单载明的信息与借条上载明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故一审法院对该100万元的借款予以确认。
  记者在判决书中看到,对于上述500万元借款,涂建云在遵义中院、贵州高院的庭审中均作了认可,但他同时提出“该款项与本案无关”,而且不同意在工程款中进行抵扣。
  “500万元借款中,因为红海公司所提供的汇款凭证,有400万元与借条上约定的日期及收款账号不符,导致贵州高院只认定100万元抵扣了工程款,剩余400万元未抵扣。但无论是我,还是法院,均未否认收款事实。”涂建云在申诉材料中解释称,红海公司如要主张权利,完全可以另行起诉。
广丰区公安局介入初查后,令涂建云倍感压力。涂建云于今年8月6日分别向新余中院和广丰区公安局递交了《情况说明》,主动表态愿意从新余项目中抵扣这笔400万元借款。
  记者从这份《情况说明》中看到,涂建云称:由于我与红海公司之间存在大量经济往来,且本人工作繁忙,对方在新余项目合同纠纷案中也从未提及以上两款项,本人认可以上款项转到本人名下,且贵州高院也并没有否认以上款项的存在,现本人认可上述400万元款项为新余名仕公馆工程款,恳请法院依法判决。
  新余中院经审查,最后采纳了涂建云的《情况说明》意见。2016年9月28日,该院判决这400万元借款从工程款中扣除,并确认红海公司尚欠涂建云工程款817287.48元。

 

  公安称“本地企业也需要保护”

  随着贵州高院、新余中院两地法院先后作出判决,涂建云这500万元借款从红海公司拖欠的工程款中予以抵扣,报案人已经没有任何经济损失了,此案理应划上句号,但涂建云涉嫌合同诈骗案却并没有撤销。
  面对法院判决,广丰区公安局对这起案件将作如何处理?10月9日,记者来到该局采访。
  广丰区公安局经侦大队负责人反问记者,如果公安不介入,涂建云会不会主动要求抵扣这400万元?该大队长坦承“本地企业也需要保护”。
  广丰区公安局政工科负责人向分管该案的局领导电话联系后转告记者,该局立案是在新余中院判决之前,程序上没有问题,他建议涉案人家属可请律师将已审结的判决书送过来与该局经侦大队沟通。
  涂建云家属的法律顾问张海宝律师随后向广丰区公安局递交了判决书,但一个多月过去了始终没有得到任何回复。张海宝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在涂建云案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法成立。涂建云从一开始就没有否认收款事实,他与红海公司之间存在大量经济往来,部分借款还有利息约定,而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就主动向法院要求将该借款在工程款中抵扣,可见并不想非法占有。
  “退一步说,公安机关在不知道涂建云向法院要求抵扣400万元的情况下立案,具有合理性。那么,在新余中院判决扣减这400万元后,此案没有受害事实的情况下,继续侦办的基础就不存在了,应当及时纠正。”张海宝说。
  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奇伟研究了判决书后认为,本案的客观事实是:涂建云从未否认收到400万元的事实,只是认为该款与贵州绥阳县实验中学项目无关,不应在该案中抵扣。也就是说,双方对于400万元是否存在这个事实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这400万元是否应该在绥阳县实验中学项目中进行抵扣。如果不能抵扣,红海公司还可另行主张,并非没有救济途径。
  陈奇伟说,贵州两级法院并未否认红海公司对于400万元享有的权利,只是无法判定是否与该案有关,遂不予抵扣。可见,对于红海公司而言,并没有丧失向涂建云主张这400万元款项的权利,其财产权利没有被侵害。红海公司之所以在贵州高院的判决中没能得到这400万元,并非被骗的缘故,而是因为该公司没有在正确的法律关系中进行主张,诉讼方向错误。因此,本案不存在受害人,没有诈骗事实。
  陈奇伟说,诉讼中涂建云自认400万元款项可以在该案中抵扣,新余中院遂判决在名仕公馆项目工程款中扣减。至此,红海公司的财产权利已通过合法的民事诉讼全部得以实现,与涂建云关于这400万元的纠纷尘埃落定。可见,涂建云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骗取红海公司财物的客观行为。涂建云与红海公司之间的争议,是纯粹的民事纠纷,在民事审判中可以得到彻底解决,不涉及刑事问题。
  “至于涂建云选择在何时向法院递交《情况说明》,这是他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他可以选择在审判前的任何时候递交,均正常合法。在诉讼过程中对事实进行补充说明是所有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不能以其未在起诉时说明就认为其有意诈骗,两者之间没有逻辑关系。”陈奇伟表示。

 

(原题为《开发商拖欠工程款反告包工头“借款”诈骗 法院判决借款抵扣工程款公安拒不撤案》)

 

(原标题:江西开发商欠工程款反告包工头诈骗,法院认定借款警方不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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